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09年度“城考”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37号)
各市环保局:
现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2009年度城考相关工作。鉴于环保部要求各城市环境保护局必须采用网络报送方式上报,并依据网络报送数据开展全国“城考”结果会审工作,请各市在4月上旬全省“城考”会审会结束后,根据会审及现场核查认定的指标数据上网填报,在4月25日前完成网上报送工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城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考”工作时效性管理。逾期未完成网上报送工作及逾期未报送原始监测报告的,取消“城考”成绩。
二、加强“城考”工作规范性管理。就“城考”中一些具体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1、所有涉及监测数据的考核指标,如:环境质量、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重点工业排放达标率等均按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核算,没有监测报告、监测因子不全、频次不够、监测方法有误的按监测不达标计算。上述数据应与上报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数据一致,不一致的取得分最低值。
2、地级市要求所有认证点位都是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要达到2个认证点位,环境空气质量才能按API指数计分(满分20分),否则只能按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浓度值计分(满分10分)。对采用“五日法”监测的,满分为5分,没有监测PM10的,按PM10得0分计算。原属地震重灾区的城市,到2009年6月底前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达不到2个纳入评价点位的,以连续采样监测计算,按满分10分计分。
3、空气自动监测要求每个点位监测数据每月不于21天,凡有一个认证点位一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达不到规定21天的,缺少的天数按照API指数大于100计算。对于达到21天的,个别点位没有监测数据的,该点位数据按三级标准的日均值计,再与其他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平均,重新核算该天的API指数是否大于100。对空气采用连续监测的要求每个点位监测数据每月不于12天,凡有一个认证点位一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达不到规定天数的,该指标只能按“五日法”监测方式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