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支持灾后重建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可持续的原则,既要积极支持恢复重建,又要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贷款审批、发放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要做好受损资产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全面摸清信贷资产和自身固定资产的损失情况,对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灾后重建贷款要建立台账,制定相关责任规定,单独考核。
12、保障合理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密切关注灾后重建进展和重大项目、工程、农户住房重建进展情况,合理安排信贷资金。一是政策性银行要在做好信贷需求摸底的基础上,合理上报信贷计划,满足粮棉油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企业的贷款需求;二是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资金头寸的调剂,加大资金调拨力度,在确保支付的前提下,保证灾后重建的贷款需求。并在系统内资金配置上优先安排受灾项目的资金,确保受灾项目资金到位。三是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力度,确保信用社支持“三农”的合理资金需求。
四、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环境
13、保证现金供应。随着灾后重建深入推进,一批重大项目陆续开工,农民住房重建和恢复生产进入关键阶段,对现金需求将大大增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人民银行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映情况,客户有大额的提现要求时要提前向人民银行报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证业务系统畅通,保障重建资金第一时间划拨到指定账户,方便群众存取款。要加强资金头寸调度,增加库存现金和资金备付,确保基本存取款正常进行,个人和单位的现金正常支付。
14、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及其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县区、有关部门的协作,切实发挥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货币信贷政策、监管政策协调机制,及时交流了解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协同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建立灾后重建贷款担保机制,加大财政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房重建资金需求的扶持力度,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灾后重建的积极性。
15、建立信贷资源与项目资源的多层次对接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与各县区、各部门的沟通交流,掌握灾后重建项目规划、产业政策、资金来源和项目前景,建立多层次的银政、银企对接机制,根据政府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和财政资金到位程度,提供配套的贷款支持。同时,要主动为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咨询服务,普及金融知识,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信用知识宣传和国家政策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