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人群集中、密集的公共场所利用横幅、电子屏幕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五)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生坚持诊前对疑似病人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的宣传和讲解。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电视、电子屏幕定期播放结核病防治知识短剧、小品及公益广告等,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六)结防机构常年设立结核病防治知识咨询电话,为群众答疑解惑。
(七)与教育部门协作,利用中、小学卫生课讲解结核病防治知识,每年4课时,使结核病防治知识深入每个家庭。
五、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多部门合作的健康促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本辖区的健康促进活动,并制定2010年健康促进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健康促进工作总结。
(一)设立宣传栏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驻区内厂矿、学校、社区卫生服务站、工地、乡防保站、村卫生所、综合医疗机构、特殊场所设立固定宣传栏;每个村屯至少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立一处墙体标语,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此项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
(二)健康知识讲座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防保站、特殊场所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期结核病防治知识讲座,每期讲座参加人员数量应保证辖区人口的5%以上,此项工作上半年5月底至少完成一期,下半年10月底前至少完成一期;辖区内的中小学每学期至少安排两课时讲解结核病防治知识。
(三)深入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六进”活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驻区的人口特点深入开展“六进”活动,3月末前要深入工厂、学校、社区、乡村至少各开展一次大型义诊、宣传活动;有驻区劳教所和监狱的县(市)区、开发区3月末前至少对一家羁押场所开展一次大型义诊、宣传活动; 5月末前,至少对一家工地开展一次义诊、宣传活动;每次活动结束后2天内,将活动信息上报市卫生局疾控处和市结核病防治所。
(四)“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好当日的宣传活动。
(五)其他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要采取文艺汇演、联谊活动、座谈、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针对重点人群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六、效果评估
为了有效考核和科学评价健康促进工作效果,及时调整健康促进工作重点,2010年下半年,市卫生局对健康促进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