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尊重历史方便群众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历史较短,原发证机关较多;城市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完全相同;土地所有者不同;集体土地房屋交易限制条件严格、建设地分散。所以应当实事求是对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行登记标准统一与区别要件形式内容相结合,房屋统一登记工作与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相结合。实现集体土地房屋和国有土地房屋统一平台、分类登记。
二、妥善解决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细化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公告、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档案管理七个环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由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或登记机关的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机构对照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房屋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当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接收报送申请材料,房屋登记机关负责对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房屋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按登记程序记载在登记簿上,向权利人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房屋权属证书,并标注“集体土地”字样。各地要按照此原则要求,细化具体操作程序。
(二)合理认定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相关材料和申请事项。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暂由各市、县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土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是指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规划证明文件。
4、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一般应由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明确申请房屋坐落和房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