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减少不稳定因素,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加大力度,协调推进,在前几年工作基础上,再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连片及零星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0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从根本上改善10.2万户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