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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拆迁补偿政策。年度拆迁计划要优先满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需要。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屋安置面积超出最低拆迁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型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安置房建设以就近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五)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计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依法组织拆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法规,充分发挥在棚户区拆迁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实行阳光拆迁,做到拆迁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到位,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

  (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强化物业管理。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可采取自助式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服务机构,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五、加强领导

  (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及国有工矿企业的具体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编制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公安、民政、税务、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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