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规定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指导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6个职能处室和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安全、信访、督查、会务、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管理、协调和审计科研、调研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指导审计学会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审计听证事项;组织开展审计普法教育;组织实施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指导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四)财政金融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