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采掘部署,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采掘部署是瓦斯防治的核心,煤矿企业要合理矿井采掘部署,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管理,保证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要配齐技术负责人,加强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将井下采掘工程、通风系统等实际情况填绘到图纸上,按时向县安监局进行交换。安监部门要引导督促煤矿企业逐步调整“三个煤量”,通过图纸交换制度和头面审批制度,结合日常检查掌握的各矿井通风系统情况,从严核准矿井的采掘头面数量。对采掘失调严重的矿井,特别是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无瓦斯抽采接替工作面的,在采掘工作面核定时,要限制其开采强度,责令其只能从事掘进作业,不得从事采煤作业等。突出煤层没有提前开采卸压保护层或采取穿层网格抽放等区域防突措施,或区域性防突措施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突出煤层从事采掘作业。督促高瓦斯矿井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加快建设,尚未完成该项任务的矿井必须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改。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对采区内部采、掘头面数量的新规定,确保采区通风系统合理可靠;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对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备用风机和“三专两闭锁”设施设备要求,切实提高局部通风机通风可靠度。
2.切实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力度。一是贯彻落实先抽后采原则。要改变“放炮后短时间内瓦斯超限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2010年,全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6m3/min的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居高不下且放炮后瓦斯频繁超限的各类矿井,尚未建瓦斯抽放系统的,都必须安装固定瓦斯抽放系统。各县对确定的瓦斯抽采建设矿井,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二是确保抽采达标。已建成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要加强设备维护管理,特别是要组建一支稳定的瓦斯抽采钻孔队伍(抽放钻孔的施工是确保抽采效果的关键),合理施工抽放钻孔,做到应抽尽抽。三是实现小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零突破。推进瓦斯发电等工程建设,形成以用促抽、以抽保安的煤矿瓦斯治理良性格局。凡瓦斯抽采稳定且纯量达到3m3/min的矿井,均要对抽出的瓦斯进行利用。
3.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一是古叙矿区开采C19等煤层矿井,要按照省安办《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08〕93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确保年内全面完成鉴定任务。凡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或动力现象,开采深度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矿井,应省去鉴定程序,直接申请“戴帽”管理。二是贯彻落实《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确认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建立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落实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的,坚决做到“不采突出层、不掘突出头”。三是加强对突出矿井安全监管。县安监部门要建立突出矿井每月交换图纸制度,定期对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突措施不留“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