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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严格矿井防治水及汛期安全工作。认真宣传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加强水患调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各项防治措施。对无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或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必须聘请专业的技术机构完成相关水文地质资料,编制防治水措施,指导防治水工作。各煤矿汛期要做好防雷电、防洪、防排水安全工作。

  6.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指导煤矿企业以粉尘防治为重点,完善防尘系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进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7.加快救援体系建设。各产煤县要协调督促辖区矿山救护队(公司)加快救援基地建设,完善救援机构、配齐人员,按标准配足救援装备。到年底古蔺县、叙永县矿山救护基地建设完成。各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战备训练,建立和完善事故预警、应急救援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安全监管,保持高压态势

  1.煤矿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两个一律”。对煤矿安全检查一律实行暗查暗访,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真实情况,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迅速通报,确保执法效果;对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一律顶格处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在煤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地方安监部门对事故区域以外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并顶格处理,提高事故成本,让煤矿企业怕出事故,出不起事故,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倒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瓦斯事故、透水事故、同一矿井一年发生两次以上的事故,倒查工作由市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其余事故由县安监部门牵头负责。

  2.加强过程监管。一是抓好春节后煤矿验收复产工作。煤矿必须制定隐患排查和整改方案,整改到位后向县政府及县安监等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县政府及安监等部门要严格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验收合格一处恢复一处,未通过验收的坚决不予复产。验收工作要落实责任,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严格采掘头面审批制度。矿井新布置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县安监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未审批同意的工作面一律视为非法开采。有关部门头面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规组织生产。头面审批要定期公示,接受煤矿职工和群众监督。三是坚持矿井图纸交换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突出矿井每月)要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接替计划图表。安监部门要认真审阅,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合理采掘部署。四是实行重点单项基础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规划今年达标验收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安全高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瓦斯抽采矿井以及确定的重点水患治理矿井,每季度应向市、县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单项工作进展情况,未完成预定进度计划的,要说明原因及工作补救措施。安监部门要加强考核与监督,必要时采取停产整改等措施,保证有关单项工作的推进速度。建设项目每月分别向县级安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五是严格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和验收投产制度。项目开工前必须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项目核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备案,并经项目核实部门或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开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煤矿企业在矿井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后,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基本条件的验收,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煤监分局等部门备案后,方能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合格,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经工程质量认证,方可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申办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六是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中介监督;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七是对事故矿井实行整改审批和复产验收制度。煤矿发生事故后,一律停止生产和作业,待事故结案、企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经安监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整改。隐患整改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市上牵头事故隐患倒查的由市上负责审查批准整改方案。企业隐患整改完成后,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达到三级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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