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州电业局和石狮市电力联营公司供电营业许可证变更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9〕282号)
福州、泉州市经委:
我委于2009年5月4日受理了你们提出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根据《
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们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准予福州电业局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电业局;准予福建省石狮市电力联营公司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福建省石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来我委办理变更后的供电营业许可证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