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规土告〔2010〕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市政府设立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现就我市房地产权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23日起,对于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事项,已统一启用新的房地产登记专用章:
(一)特区内:房地产初始登记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1-1)”;罗湖区、盐田区除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1-2)”;福田区、南山区除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1-3)”;
(二)宝安区:宝安登记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2-1)”,龙华登记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2-2)”;
(三)龙岗区:龙岗登记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3-1)”,布吉登记点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登记专用章(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