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琼建房[2010]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尽快请示市县政府,理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中的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社区和谐建设。
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的组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和日常活动。
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建议为3-4年,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五、业主未参与业主大会表决的,视为弃权。
六、除《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三十一条规定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在海南年连续居住时间应在半年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模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向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为会议筹备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