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文稿报送程序。以市政府名义举行的会议(活动)或上级机关、部门领导来溪检查,需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或汇报的,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讲话(汇报)初稿,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报送领导讲稿要在会议(活动)举行前5天(特殊情况前3天)报送;报送领导讲稿篇幅控制在4000字以内,须由承办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在报送A4纸质文稿的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附带会议日程和与领导讲稿内容相关的文件等背景资料。
三、少发文、发短文,增强公文实效性
1.遵守行文规则。严格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是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统一受理,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市直部门下属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如确有必要,需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按程序向市政府行文。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要求或需要转发上级部门文件的,由相应部门自行处理。
2.压缩文件数量。已全文在《本溪日报》刊登或会议上印发领导讲话、工作方案的,不再另行印发文件或《本政通报》;中央、省已发至县级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市政府不再转发或印发类似文件。凡已印发正式文件的内容事项,不再印发会议纪要;对市政府领导或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属于议定事项涉及重大原则政策,或对原有政策规定做出调整、补充和完善的内容,有利于为执行落实提供政策依据的,方可印发会议纪要;对一般性工作部署或原则要求的,可采用会议备忘录形式记载,不印发会议纪要。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的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应于会议结束后2日内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
3.进一步清理简报。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现有的工作简报(含内部刊物)进行严格清理,原则上单位、部门可办一种综合性简报,对现有一般性的各种简报该停的停、该并的并。对保留的简报要将简报样式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查备案。各单位、各部门除反映重要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简报可报送市政府领导外,其它不得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市直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工作简报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
4.提升文件质量和办文效率。印发的文件要主题鲜明、措施可行、文字精炼、意尽文止。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呈报的上行性公文,一般不得超过2000字。同时,要充分利用电子公文安全传输系统、单位内部网络等形式传输和发布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印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