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设立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核算市财政拨入的地铁项目资本金。地铁项目资本金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拨款的对应账户,只能是地铁公司的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专户。
国信公司按照地铁项目贷款协议约定,设立地铁项目贷款专户,核算取得的地铁项目贷款及还本付息资金。地铁项目贷款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及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地铁公司设立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拨入的地铁资金及地铁项目相关支出。
第五条 地铁项目资本金按以下规定归集管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二)地铁沿线土地收益和其他地铁开发相关土地收益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三)区(市)财政承担的地铁项目资本金,由相关区(市)按市政府确定的意见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区(市)财政未按期足额上缴的,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款;
(四)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地铁项目资本金,由各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每年分别在3月底和9月底前,将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资金拨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六)其他地铁项目资本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第六条 国信公司应当按照地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办理地铁项目贷款。地铁项目贷款资金通过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贷款专户借入,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地铁项目贷款的还款责任主体为国信公司。
第七条 地铁项目建设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到期还本付息所需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归集管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还本付息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二)地铁沿线土地收益和其他地铁开发相关土地收益用于还本付息的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三)地铁沿线资源的开发收益,由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全额纳入地铁项目贷款专户,专项用于归还地铁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