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土地出让地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土地出让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关于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土地出让
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提高企业抵押融资能力,现就1999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划拨工业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地价补交办法明确如下:
一、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按《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85号)中“土地纯收益”收费标准计算补交地价,并从2000年8月24日起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二、同安区、翔安区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土地出让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政〔2000〕综74号)中“土地纯收益”收费标准计算补交地价,并从2000年4月1日起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三、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补交地价=土地纯收益×剩余年期÷50×用地面积+利息。
土地使用年期从划拨用地批文之日起算50年;剩余年期: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范围内从2000年8月24日至土地使用年期截止日;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从2000年4月1日至土地使用年期截止日;剩余年期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土地纯收益”收费标准如下:
思明区、湖里区 (厦府〔2000〕综085号)
单位:元/平方米
B1
| B2
| B3
| C1
| C2
| C3
| D1
| D2
| D3
| E1
| E2
| E3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00
| 100
| 50
| 150
| 15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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