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检查尾矿库防汛物资准备是否充足;
⑷检查尾矿坝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⑸检查排水井、排水涵管、排水隧洞、截洪沟、溢洪道等排洪构筑物形式、断面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
⑹检查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是否畅通;
⑺检查停用、已封堵的排洪构筑物封堵情况;
⑻检查尾矿库的尾矿坝、载洪坝筑坝形式、筑坝材料、断面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
⑼检查在建尾矿库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⑽检查尾矿库试运行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的;
⑾检查尾矿库(坝)址建设是否在设计的范围;
⑿检查所建排洪构筑物用材和断面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
⒀检查所建尾矿坝、截洪坝坝形、排洪构筑物的形式、材料是否与设计相符。
(二)安监部门督查的内容
1、布置汛期尾矿库防汛安全工作情况;
2、开展汛期尾矿库督查情况;
3、打击、关闭非法、无证尾矿库情况(包括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情况);
4、在建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
5、停止排放尾矿未进行闭库治理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法
企业自查;县级安监局全面督查;设区市安监局重点抽查;省安监局组织重点督查。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省安监局将邀请省水利厅有关专家参加)。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布置阶阶段(2010年3月中旬前)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纠(2010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
第三阶段:市、县局抽查(2010年4月初至5月中旬);
第四阶段:省局督查(2010年5月中旬至7月中旬)
第五阶段:总结(2010年7月底前)。
六、措施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的重要性,抓紧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本单位的汛期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各设有尾矿库的设区市和县级安监局及企业,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尾矿库的特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汛期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