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市委〔2006〕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杭政〔2006〕3号)的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总体要求,围绕“规范决策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的目标,实行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开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我市深入实施“六大战略”、继续破解“七难”问题、做好“一化七经济”和低碳城市建设文章、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创建内容及方法
创建活动按照杭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评判标准(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展开。创建内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法治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制度建设、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行政执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行政监督等八个方面。
创建方法包括自查与申报、评价与论证、创建与监督、考核与评审、批准与授牌等步骤。
三、创建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