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生产、销售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产品;
(四)伪造、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五)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地理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