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监测、消毒、工作等经费以及村级防疫员报酬,并负责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严格执行免疫实施方案。根据
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我省制订了免疫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地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防、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免疫期间,周报告于每周五中午12时前上报)。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地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加强免疫。省兽医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