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品牌建设,规范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本市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商标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