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去年底,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了16.2%左右,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大型重化工业项目相继投产和达产、全社会用能持续大幅增长等因素影响,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20%的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积极借鉴国内有关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涉能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相关节能工作责任机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明确了法律调整范围和监督主体,对加快全面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贯工作,确保《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顺利实施,依法推进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顺利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