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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通知


  五、推进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

  以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电机变频调速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十大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术为重点,进一步加大节能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扶持一批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积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加快产业化步伐。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节能环保设备税收抵免政策以及再生资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节能降耗。

  六、积极培育发展节能中介结构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节能中介服务集聚区建设,大力引进与培育发展节能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检测等节能技术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加大节能宣传培训力度

  以宣传《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为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群众论坛、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近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纳入本地、本部门的普法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培训力度;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精心组织开展好全市“节能宣传月”活动,全力办好2010中国(宁波)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为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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