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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四、收费单位年检须提供的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2009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审登记表》;

  3、经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年检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

  4、2009年度涉及收费的有关报表和财务账簿;

  5、执收单位实行收费公示的证明材料;

  6、短期培训收费申报表;

  7、教育收费单位须提供:

  (1)入学通知、专业招生目录、招生计划;

  (2)书籍课本结算单;

  (3)公寓备案表、热门专业备案表;

  (4)涉及本校的相关收费资料。

  五、年检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3月14日止为收费单位自查填表期,3月15日至6月4日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检审期。各收费单位具体送检时间安排见附件一(1、2)。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有收费项目的,请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告并督促所属单位按时送检。

  六、各收费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年检工作,认真搞好自查,并按时参加年检。凡弄虚作假或不按时送检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2号)的规定处理。

  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执行。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市、县级物价部门已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请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缴纳的票据复印件给省物价局。

  八、各市州物价局要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2007〕47号文件要求,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于5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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