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时限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备案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在CTAIS系统录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减免税种、减免幅(额)度、减免项目及起止时间等。
(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
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
(4)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减免税
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条例第
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条例第
九十三条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