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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建设。至2010年底,全省各市建立1所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至2011年底,所有县(市)要建立救助管理机构;至2013年底,所有省辖市和90%以上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硬件设施达到规范化要求。
  (五)精神卫生项目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继续做好“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患者和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救助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积极组织实施民政精神卫生项目建设,改善民政精神卫生服务条件。
  (六)优抚安置设施建设。加强光荣院(室)建设,光荣院(室)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40平方米,供养水平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改造工作,用2-4年时间完成散葬烈士集中安葬。搞好军供站项目建设和设施维修,提高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水平。重点抓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建设,苏南和苏中各市以及苏北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市力争至2012年建成1所示范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七)婚姻和殡葬设施建设。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力争至2010年底全省所有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各地要按照当地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新建或改扩建市、县(市)殡仪馆,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范建设。
  (八)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各地要科学选点,合理布局,设置便于群众就地避灾的场所。采取确认、修缮、新建等方式,加快建设城乡避灾场所。灾害频发的市、县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三、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项目规划
  各级发展改革和民政部门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民政事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投资重点,会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编制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本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实际需求及地方财力等方面因素,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既要编制中长期规划,也要做好年度项目规划。具体项目规划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体现人性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已规划好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实施;对基本条件具备但还不能马上实施的,可纳入项目库,待时机成熟时实施。要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编制好的规划要认真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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