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9)

  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二)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环境违法行为,扎实开展钢铁、涉砷行业专项检查。一是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已经建成投产的违法“两高一资”项目。二是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继续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行为。三是严厉处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四是查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五是积极开展涉砷冶炼、化工等企业执法检查,有效防止砷污染事件发生。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
  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严肃查处擅自停运、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至今没有建成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的,要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要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对未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污染减排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没有按时完成污水处理厂整改任务的市州,要按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
  (四)切实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的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燃煤电厂进行检查,督促其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省级环保、电力监管等部门要采取抽查、巡查以及暗访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无故停运脱硫设施,长期开启烟道旁路,偷排污染物和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除罚款、收缴排污费、扣除脱硫电价外,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抓紧抓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一是继续加大对黄河、黑河、石羊河、渭河、泾河、葫芦河等重点流域的专项检查,特别要抓好流域地区的造纸、制革、化工等重点污染行业的排查和整治。二是加大小水泥、小麦芽、小淀粉等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三是切实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四是对已关闭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深入开展后督察,严防死灰复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