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加强对厅科技成果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执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申请报奖的科技成果。
二、科技成果登记条件
(一)成果资料规范、完整;
(二)该成果具有肯定性的评价或结论;
(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成果登记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登记时按要求提供鉴定或评审证书、研究报告、用户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学术论文或专著等成果材料。
成果材料包括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各一份。
四、科技成果登记时间及程序
(一)登记时间
1、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之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