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管理体制
根据徐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和权限,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市及县(市)区政府财力,增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六)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不得突破中央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不得在限额外设立行政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已经设立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清理归并。对行政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管理,同一层级内,根据行政职能的调整,相应进行行政人员编制调整,不断优化人员编制结构。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及调整必须报省编委审批的规定。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切实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确保机构编制名实对应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进入核准使用编制制度等“三项制度”落实到位。严禁行政事业机构人员混编混岗,混编混岗的行政事业机构人员应尽快调整归位。行政人员编制超编的部门,人员实行“只出不进”;行政人员编制尚有空缺的部门,补充人员原则上从超编的行政机关人员中选调,按中央要求,2011年前完成行政机关超编人员消化任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逐步实施机构编制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制度,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三定”工作
做好市政府工作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此次市政府机构改革中设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都要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制定本部门“三定”规定。
在“三定”工作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要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对职责进行梳理和分解,提出职能转变、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初步意见,形成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经与市编办沟通并修改完善后报市编委审定,由市政府审批。
“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事项、附则六个部分。各部门在拟定“三定”规定草案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准确界定部门职能。要按照“四个分开”的原则,对本部门承担的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通过制定和完善“三定”规定,切实把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