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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污染防治处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省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方面的审批建议;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水环境监督管理处

  拟订和监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重点流域跨设区市界水质考核评估;牵头调查处理全省重大地表水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核与辐射监管处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省核电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有关条约实施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编制全省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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