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企业、基地建立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种苗供应、统一饲料使用、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残留监测。(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2.完善政府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
(1)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制度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示范区的产品特点,加强对示范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林业、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
(2)完善疫情疫病防控制度
开展种植、养殖基地疫情疫病监测,落实防疫制度,实行科学防治,建立无规定疫病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检验检疫部门配合)
(3)完善环境监测和治理制度
完成养殖水域养殖品种、密度和规模的合理规划与布局。制定实施海面养殖生活垃圾的处理和排放,以及捕捞船、码头等环节的卫生作业规范。(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配合)
制订实施种植、养殖环境土壤、水质及沉积物监测计划。(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环保、检验检疫部门配合)
3.完善加工企业和初级农产品生产者质量控制体系
(1)完善原料环节控制
制订实施种植、养殖基地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推行计划。(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实施)
制订实施种苗管理规范。(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检验检疫、工商等部门配合)
鼓励基地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提高生产管理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水平。(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检验检疫、经贸委等部门配合)
鼓励各地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业、工商、质监、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2)完善加工环节控制
指导加工企业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完善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鼓励出口企业通过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提高市场认可度。(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3)完善质量追溯管理
指导种植、养殖基地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指导出口加工企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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