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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和信息核查工作,牵头组织信息会商工作,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核查助产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登记信息。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做好出生人口信息的汇总、归类分析、信息会商及工作指导等。属本辖区的与基层人口出生统计信息进行核对;不属于本辖区的,要按照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分娩对象,要及时组织对其身份进行核查。各乡(街)镇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出生实名登记的有关具体事项,并根据出生医学登记查对出生情况,属本辖区管理对象出生的,进行核实统计,不属本辖区管理的,10个工作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反馈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应按法定身份证明核对、录入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对象,要在短时间内,及时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按月汇总辖区内农村分娩登记和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局。交换内容为:乡村两级调查上报的出生信息(出生时间、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婚姻信息(登记时间、男女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每季度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交换,并配合公安部门对刚生育的夫妇做好及时申报户籍宣传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对未婚青年做好婚姻登记宣传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及孕妇住院分娩的宣传工作。

  (二)民政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婚姻登记审查制度,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婚姻登记信息交换互动,完成婚姻登记的信息采集、信息确认、证件制作、数据存储与利用等工作,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倡导晚婚晚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每季度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一次婚姻登记、办理收养子女登记等信息。交换内容为:婚姻登记信息(登记时间、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婚姻状况、居住地详细地址,收养子女登记的基本情况),每季度以纸质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由各级民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交换。

  (三)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登记制度,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助产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定期对助产单位进行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医疗助产机构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的项目要求,认真填写住院分娩孕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同时填写《银川市助产医院出生实名登记表》,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和孕产妇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发现孕产妇提供的身份证明、住址有疑问的和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分娩对象要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县区或乡(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按季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出生人口登记情况(附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孕产妇建册工作和各项登记工作。交换内容为:出生信息(新生儿出生日期、出生性别、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孕产次、生育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每季度以纸质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由各医院将银川市范围内所接生的名单上报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再由妇幼保健院每季度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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