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审查。要健全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审查机制,做到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方便申请、及时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再次公示。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1年,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复查。
(二)严格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举报投诉中心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或调整保障;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三)探索廉租住房市场化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集中成片的廉租住房进行市场化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享受相应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收储机制。市住房保障机构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采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采购廉租住房的,必须按规定使用;采购在建廉租住房的,须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全部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五)严格保障性住房管理。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不得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限价商品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成都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