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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明确责任主体。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动态管理、日常监督,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等具体工作,并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住房保障机构,明确房管、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体系的服务事项。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使用、核算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目标管理。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各区(市)县应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半年工作进展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房管、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任务未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按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成都市2010至2012年廉租住房建设汇总表

年度

地区

套数

2010

合计

4036

中心城区

856

青白江区

144

新都区

313

温江区

418

都江堰市

408

邛崃市

216

金堂县

360

双流县

486

郫县

435

大邑县

300

蒲江县

100

2011

合计

10708

中心城区

2282

龙泉驿区

200

青白江区

192

新都区

300

都江堰市

1098

彭州市

2575

邛崃市

400

崇州市

890

金堂县

800

郫县

988

大邑县

765

蒲江县

100

新津县

118

2012

合计

3324

中心城区

2000

温江区

400

双流县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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