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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2010]44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更好地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2010年本市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去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本市部分企业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把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增进了双方相互理解,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10年,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比较复杂,国际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同时,本市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还不够广,协商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要继续深入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建立协商机制的,应当巩固协商成果,丰富协商内容;尚未建立协商机制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二、认真完成2010年区县工资集体协商考核目标

  今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0年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的通知》(沪府办〔2010〕4号),把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进力度。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下移工作重心,更好地发挥街道、乡镇的作用,认真完成考核目标(各区县考核目标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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