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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培育市场需求。

  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加强部省合作,做好现有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实施广东省电动汽车示范工程,选取若干试点城市开展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的示范运营;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和物流服务行业开展电动汽车的示范应用。鼓励采取省市区联动方式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优先支持省重点扶持企业的电动汽车产品。此项工作由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会同试点市政府负责。

  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自2010年起,将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电动汽车,并在车辆定编和资金方面优先安排。各地政府要逐年加大购车中电动汽车所占比例,力争到2012年达到10%左右。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监察厅负责。

  (二)建立应用环境。

  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网络。在电动汽车示范城市率先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包括普通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站),并按照准公共设施进行管理。自2010年起,珠三角地区大中型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中型城市要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城乡规划中,新建加油站、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加油站、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逐步加建。在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向充电设施特别是快速充电站建设倾斜。鼓励油品供应公司、电网公司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此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实行电动汽车优先策略。城市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停车场应划出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优先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在部分繁华商业区开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电动汽车的入户、年检等业务,纯电动汽车新入户上牌时不须经排气检测可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标志。对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用于科研试验的电动汽车样车,优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此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负责。

  降低电动汽车使用成本。积极争取对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含停车场私有车位)的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原则上按不高于普通工业销售电价收取电费,并执行峰谷电价,以鼓励利用用电低谷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电动汽车电池市场化运营业务,该类企业用于电动汽车电池充电所用电量享受同等电价优惠政策。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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