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日期。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一种并且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补贴:
1、既符合第四项、又符合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换购的新车如果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仍然可以继续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二)补贴标准:符合上述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申请办理程序
(一)车辆报废回收。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下同)将符合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