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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从2010年开始,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具体如下:

  1、个人缴费。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从2010年起,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

  2、政府补助。从2010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每年人均补助总额从80元提高到120元。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对我市9个转移支付县(市)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96元,9个县(市)级财政对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不低于24元;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对我市芗城、龙文两区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48元,另72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36元)承担。

  市、县(市、区)应将政府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级财政可适当增加补助,提高筹资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的资金全部按规定时间进入基金账户,统一管理。

  (二)拨付程序

  采取年初预拨、当年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1月份,省级按80%的比例预拨当年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每年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安排结算资金下达各县(市、区)。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9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及时完成截至2月底前当年农村居民参合情况的审核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于当年5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足额拨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省级以上对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比例将按照市、县(市、区)政府的补助资金的到位率情况进行拨付,如因省以下资金到位率未达到100%,影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能足额拨付的,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保证新农合资金的完整性。

  严格执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库〔2008〕16号),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区级财政新农合专户;县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新农合专户,坚决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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