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缴费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县、乡政府应组织、宣传发动农民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时缴存收入户,明确收入户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安全稳定的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简便易行、易于接受的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存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全面落实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期限内,在家庭已经参合的情况下,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随母亲享有新农合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以及普通门诊补偿,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四)宣传工作
充分认识宣传发动对于稳定参合率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巩固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新农合制度的政策措施和宣传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新举措,引导农民群众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就诊的参合农民充分宣传新农合基本政策、就诊和补偿程序,服务参合农民。
三、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式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适当扩大受益面,提高保障水平。
(一)提高住院统筹补偿水平
适当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2010年提高到不低于6万元。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保持在80%左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县以上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中医药诊疗费用(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对于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比照二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病种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报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