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各地要合理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当年基金结余比例控制在15%以内(含当年提取的风险基金),累积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二次补偿工作。
存在基金超支风险的地方要认真分析原因,加强住院率的控制和医疗费用的监管,适当调整统筹补偿方案,保障基金安全。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注重发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新农合管理中的作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落实新农合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比例限额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目录范围外医药费用超过规定比例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当年评价不合格,并且列入医院等级评审内容之一;乡镇卫生院取消当年绩效考评奖励。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院和出院标准。
逐步建立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格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使有限的新农合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五、简化就医结报方式
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即时补偿。简化农民到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
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农合的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要强化资料审核,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医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对于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定期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