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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 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和《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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