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讨论需报省政府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各县区有关规划,市及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七)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