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审批,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六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六、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