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仲裁法律制度的积极意义。
《仲裁法》是一部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是除向人民法院诉讼之外的又一重要法律制度。实践证明,仲裁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仲裁法》,掌握其主要精神和实质内容,增强仲裁观念,学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以维护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正确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要求,对在
《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格式合同和示范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并引导相关市场主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努力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努力塑造“服务优良、执法如山、公平公正”的仲裁形象,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仲裁理念,引导对话、促进和解,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仲裁优势,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办好每一起仲裁案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仲裁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