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六)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工作建筑物。
(七)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八)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组织实施生态市、县(市、区)创建优美乡镇、生态村,按计划完成创建任务。
(十)建立并实施县(市、区)、乡(街、镇)流域水质交接断面责任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审查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审批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七)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将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工商、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并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二)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市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