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标准,并作为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二)督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三)负责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第十一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工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市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五)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工业污染防治间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六)负责督促相关水电站业主按要求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控数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