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适任考试、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
(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0天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培训。
(二)申请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航海技术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驾驶或航海技术专业的教育。
(三)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5天的船长业务培训。
(四)申请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轮机工程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五)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5天的轮机长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开展小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获得主管机关的认可,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按照《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培训,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对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海事局提交开班申请。
第十四条 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和参加补考或抽考的船员,可直接向海事局申请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
第十五条 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一;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二;申请适任证书抽考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三。
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
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从事适任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并通过主管机关相应的考试理论和技术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