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小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见附件四、五)。
第四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海事局申请适任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有效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适任证书;
(五)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身份证复印件;
(八)海事局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见习不少于6个月。
(二)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见习不少于12个月。
(三)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以上者,可申请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船舶的驾驶员适任证书或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员适任证书。
(四)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以上者,可申请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船舶的驾驶员适任证书或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员适任证书。
(五)持有驾驶员或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以上者,可申请未满100总吨船长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
(六)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可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的职务应当与本人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相对应;
2.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以及在服役期内水上服务资历证明;或者渔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在渔船服务期内渔业部门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到期换证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