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黑粮储[2010]39号)
各行署、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做好我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150号)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项目建设实施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黑龙江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
国家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国粮办展〔2009〕150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着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 专项建设在省政府的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配合下,由省粮食局和财政厅具体负责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提出、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向下分解、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组织招投标和生产加工及安装等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粮食局代表省政府与国家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按确定的目标完成本地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落实农户自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建设。
第五条 各项目建设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项目建设乡(镇)政府配合下,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组织与农户签订《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新型储粮装具购置补贴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详见附件),收取农户自筹资金,并按要求做好登记与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