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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建设选点要求的农户建设标准化小型粮仓(JSWD-120,以下简称“农用储粮仓”),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指导。

  第七条 专项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补助投资、省级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措,农户储粮仓每个造价3300元,其中,中央补助983.50元,省级财政配套990.00元,农户自筹1326.50元。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农户储粮专项建设,按照推广使用坚持“相对集中,以重点产粮大县为主”的原则,省以县(市)上年度粮食总产为依据,玉米产量在20万吨以上、并占粮食总产40%(含)以上的县(市),即可纳入推广使用范围。县(市)对乡(镇)的具体申报条件在此原则下由各地自定,但每个乡(镇)的申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户。

  第九条 项目建设的申报农户应具备年产玉米10吨以上、具有资金筹措能力,且所在的乡(镇)政府积极性较高、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村(屯)申报规模大,能够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条 申报农户承诺配置装具以储粮为主,承诺所购粮仓5年内不转让、不变卖、不改变使用用途。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审批;负责农户科学储粮项目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最终验收工作;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

  第十二条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粮食局委托,负责组织申报参与项目建设的乡(镇)、村屯及农户签订项目建设协议,落实农户自筹资金;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检查和初步验收工作;负责对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三条 农用储粮仓生产企业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招标(邀标)确定,中标企业在我省农户储粮专项建设实施期间内无违约行为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参加招标。

第五章 设计与生产

  第十四条 专项建设农用储粮仓应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采用国家粮食局确定的推广仓型和经专家组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专项所建农用储粮仓按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进行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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