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是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各级粮食纪检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省粮食局将会同纪检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建设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市(地)、县(市、区)应对受益农户的购买数量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受益乡(镇)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农用储粮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新建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粮食局将组织市(地)粮食局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项目建设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理公司,每月20日将项目建设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省粮食局。主要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进度、质量等。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省粮食局随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的设计、加工、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加工、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中标企业,除扣缴质量保证金和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今后不允许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
第八章 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专项建设验收的基本条件是:项目市(地)、县(市、区)粮仓逐户全部安装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要求,粮仓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各项要求,监理部门在每户粮仓安装验收后进行签字确认,应建立完整的农户储粮新建粮仓电子档案,并报省粮食局备案。